中山注冊公司報道:取得應稅所得,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的相關告知
日期:2019/10/15 點擊:158 次
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,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,應當區別以下情形辦理納稅申報:
?。ㄒ唬┚用駛€人取得綜合所得的,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辦理。
?。ǘ┓蔷用駛€人取得工資、薪金所得,勞務報酬所得,稿酬所得,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,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,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,并報送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(A表)》。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,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。
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(臨時離境除外)的,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。
?。ㄈ┘{稅人取得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財產租賃所得,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的,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,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,并報送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(A表)》。
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,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。